上海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泰禾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4087号之一
原告:广东泰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华翠南路18号C27室。
法定代表人:唐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娅君,广东融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700号6幢(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琰。
原告广东泰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泰禾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泰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22元,减半收取计8,9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911元,由原告广东泰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家栋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 腾
书 记 员 胡佳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