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禹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028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二路356弄35号215室。
法定代表人:夏朝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潇洁,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
法定代表人:陈小斌,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苏0505民初402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94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与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人解除对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9436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勇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 晶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