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028号
申请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二路356弄35号215室。
法定代表人:夏朝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潇洁,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
法定代表人:陈小斌,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94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94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勇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孟 晶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