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执63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二路356弄35号2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
法定代表人:**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的(2022)沪0109民初25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货款74,184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报告。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划拨并发放执行款6,574.77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华 琴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