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禹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028号之一 原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二路356弄35号2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64元,减半收取97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32元,由原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 晶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