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3520号
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52945467N。
法定代表人:费清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759E。
法定代表人:冯弥。
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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