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5254号
原告:上海星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947号2幢B0512室。
法定代表人:周广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田龙,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诗远,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325号4幢101。
法定代表人:费清川。
原告上海星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星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