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伟博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玻特种工程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伟博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26657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深玻特种工程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澳明路章阁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340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伟博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培正新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31723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深玻特种工程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伟博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被告也以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被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均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双方各自的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深玻特种工程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广州伟博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深玻特种工程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4108元,减半收取2054元,由被告广州伟博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琼
人民陪审员唐宇佳
人民陪审员黄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何孝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