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8143号
原告:广州伟博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培正新横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31723W。
法定代表人:黄奕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国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成汇街1号309房自编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088050968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伟博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国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广州伟博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杳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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