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6民初16314号
原告:利尚派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XXX号综合大楼七层7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利尚派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其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尚派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1元,由原告利尚派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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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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