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岳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集岳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名潮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1392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集岳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名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集岳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名潮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集岳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名潮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凡
书记员 沈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