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豫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豫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1938号
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豫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豫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