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兆庄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郑州东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兆庄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353号
申请人郑州东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欢河村西三环北延线与三全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F1998Q。
法定代表人李娟。
委托代理人贾喆,男,汉族,1995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洲路741号5幢7063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742699797M。
法定代表人庄颖韵。
申请人郑州东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037.6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十五万五千零三十七元六角一分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