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兆庄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兆庄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0民初18076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庄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思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
原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2018年12月3日,原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计567.50元,由原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饶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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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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