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兆庄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兆庄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0民初17748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庄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培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菊。
原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稷
审 判 员  梅松松
人民陪审员  陈文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 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