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兆庄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兆庄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0民初9247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庄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培春。
被告: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思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松。
原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庄公司)与被告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兆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庄建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明、姚培春、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炯、张艳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兆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城投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3,4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4日,兆庄公司与城投公司签订《新江湾城C5-2地块一期提升门灌浆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在杨浦区淞沪路XXX号,城投公司将新江湾城C5-2地块一期L、M、N栋158樘提升门缝灌浆施工及清理工作发包给兆庄公司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为31,600元,除合同项下的工程外,应城投公司的要求,兆庄公司还实际施工了聚氨酯自流平316平方米及红信防水止水针两项增加工程,经兆庄公司结算,合同项下及增加工程的工程款共计53,400元。自工程完工后至今,兆庄公司一直向城投公司催讨,未果,故作如上诉请。
城投公司辩称,不同意兆庄公司的诉请。系争工程系隐蔽零星工程,该项目已于2013年竣工,相关资料及工作人员已经找不到了,依据目前的证据,城投公司无法认定合同项下的工程系兆庄公司实际施工,且兆庄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进行增加工程的施工,因合同约定的价款为31,600元,此为闭口价,故即使城投公司需要支付工程款,也应支付31,600元,兆庄公司主张的53,400元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另外,兆庄公司目前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4日,城投公司(甲方)、兆庄公司(乙方)签订《新江湾城C5-2地块一期提升门灌浆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新江湾城C5-2地块一期提升门灌浆施工工程,承包范围:C5-2地块一期L、M、N栋158樘提升门缝灌浆施工及清理工作;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进行承包,即由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保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及包为完成本工程所需一切费用的形式进行承包。合同工期:工程总工期为10个日历天,包干开工日期:2012年12月18日;竣工日期:2012年12月28日。实际开工日期按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内指定的开工日期为准,总工期不变。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合同总价:31,600元;付款方式:1、本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30天内甲方支付至固定总价95%的进度款给乙方。2、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利率为零。质保期为2年,从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满后30天内,甲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质保金后支付余款给乙方。3、对甲方所支付的工程款,乙方应提前开具上海市税务机关认可的工程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合同另对双方的责任、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兆庄公司称其于2012年12月开工,于2013年5月竣工,竣工后通知城投公司前来验收,城投公司实际来验收,但未签名。对此,城投公司有异议,表示无法确认兆庄公司实际施工,无法确认开工、竣工日期,且城投公司实际没有去验收,整个工程于2103年5月13日竣工并投入使用。
审理中,1、2019年2月25日,兆庄公司申请对新江湾C5-2地块一期提升门灌浆施工工程及增加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3月28日,兆庄公司表示就此不申请审价。2019年5月30日,兆庄公司再次申请对新江湾C5-2地块一期提升门灌浆施工工程及增加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审核后,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对兆庄公司实际施工的新江湾C5-2地块一期提升门灌浆施工工程的增加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7月16日,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退案情况说明》,内容为该公司请兆庄公司提供审价资料,得知本案无施工图纸及其他能计算工程量的资料,本案且为隐蔽工程,现场也无法测量,因此无法进行工程审价,申请退案。
2、兆庄公司提供了工程施工记录、发票、费用报销单、结算单、工程结算书、工程竣工报验单、材料验收合格证明、照片、证人茹某某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其实际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工程及增加工程。城投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认为结算单、工程结算书、工程竣工报验单、材料验收合格证明系兆庄公司单方制作,证人茹某某的证言不能证明兆庄公司的主张。城投公司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兆庄公司、城投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签订《新江湾城C5-2地块一期提升门灌浆施工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城投公司称兆庄公司未进行施工,就此其从未提出过解除施工合同及要求兆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本院结合行业惯例等,认定兆庄公司已实际完成了上述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鉴于该合同约定的价款31,600元为固定总价包干,故城投公司应向兆庄公司支付工程款31,600元。
对于兆庄公司认为其按城投公司的要求另对增加工程进行了施工,就此其未提供经城投公司确认的签证单等证据予以佐证,且就此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故本院现无法认定城投公司应向兆庄公司支付增加工程的工程款。
对于城投公司抗辩兆庄公司提出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全部完工,经城投公司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兆庄公司、城投公司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30天内城投公司支付至固定总价95%的进度款给兆庄公司等。实际兆庄公司、城投公司就系争工程未进行过结算手续,且双方对增加工程存有异议,故兆庄公司目前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对于城投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3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计567.50元,由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1.50元,由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饶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