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兆庄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郑州东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兆庄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7816号
原告:郑州东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欢河村西三环北延线与三全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F1998Q。
法定代表人:李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喆,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洲路741号5幢7603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742699797M。
法定代表人:庄颖韵。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东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东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申请缓缴或免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