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炽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炽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泗欣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8061号之一
原告:上海炽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文,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泗欣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80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泗欣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上海泗欣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并向本院缴纳了200,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泗欣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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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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