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151民初6597号
原告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合宣宅索膜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盼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蔡婕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后,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等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验收资料且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原告亦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的主义务为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被告的主义务为支付价款,提供验收资料系原告的附随义务,该附随义务不足以对抗被告支付价款的主要义务。涉案工程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双方一致确认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且自工程交付至今已四年有余,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期间曾要求原告进行整改,显然已经超过合理的异议期,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扣除75,088.50元及原告应承担的延期交付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被告表示原被告曾就75,088.50元用于抵销涉案工程款达成一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不同意该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被告要求该款予以扣除的主张,本院难以采纳。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被告认为原告延期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可另行主张。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双方陈述的工程交付时间,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违约金标准,本院认为,综合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作为承揽方(乙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钢膜结构加工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即墨汽车站膜结构钢膜结构工程(以下称“涉案工程”);工程范围为1、施工范围:钢结构部分,采购原材料、下料、拼装、焊接、弯圆等,进场安装;2、材质为Q235B,钢管符合《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2008.3、车棚膜机构加工安装。加工制作依据及工期为钢结构规范和甲方确认的加工详图,工期25天(开工日期以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计算);工程款为265,000元,自合同签订2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25%工程款,钢结构加工完成并送至指定位置,甲方向乙方支付25%工程款,工程完工,通过竣工验收7日内支付45%工程款,另5%工程款待工程完工一年后结清。甲方责任包括按合同要求及时付款,不及时支付款项的,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按规定工期交货,每延期一天,按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责任包括:1、按图纸和相关标准加工;2、按合同要求组织生产按期交货;3、产品质量满足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4、随货提供相应验收资料,即产品合格证,材料质保书及相关质量保证资料。等等。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共支付原告135,000元,尚欠13万元至今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涉案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目前已经投入使用。关于涉案工程交付时间,原告表示在2016年8-9月,被告表示在2016年9月中旬交付。
另查明,2019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75,088.50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备注:房东克明小学看台膜结构工程。被告表示,被告借用原告资质承包了南通克明小学看台膜结构工程,原告收款后应将该款支付给被告,故被告开具了发票。但双方协商该笔款项用于抵销涉案工程的款项,故原告实际未将该款支付给被告,该款应在本案中扣除。对此,原告表示发票所涉项目与本案无关,被告主张抵销没有依据,不同意该75,088.5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又查明,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收到原告起诉状,并于同日进入诉前调解。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钢膜结构加工安装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照片,被告提供的发票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一、被告上海合宣宅索膜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3万元;
二、被告上海合宣宅索膜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2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上海合宣宅索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丹
法官助理 王云
书 记 员 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