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89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品星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李松。
被执行人:上海茗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涌。
申请执行人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茗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33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茗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茗钲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366.42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