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5363号
原告: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品星路259号1幢5层。
法定代表人:李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海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静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唐洪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问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秀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结算义务,向原告支付膜结构雨棚加工定作费9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37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付五年);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承包海门市XX学校体育场建设工程施工,向原告定制看台膜结构雨棚产品,双方于2014年9月11日签订膜结构雨棚加工定作安装,合同价款15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膜结构材料采购和厂内加工制作及现场安装,并交付业主单位海门市XX学校投入使用至今。但被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截止起诉日,仅支付原告加工定作费65,000元,余欠90,000元未付,经原告无数次催讨未果。被告之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法庭申请变更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请求移送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确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合同虽约定了由“诉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认定无效。被告虽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但由于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可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由于本案已进行了开庭审理,不宜直接移送,应由原告另行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国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缪凯茵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