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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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8民初173号



原告:原告: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品星路259号1幢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66030580H。




法定代表人:李松,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钢,男,汉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系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海连,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系公司职工。




被告:浙江**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周壤镇诸葛岭村祠堂外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9AW1Y5Q。




法定代表人:杨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豪,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坤,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翊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7元,减半收取计2033.5元,由原告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负担)。





审判员林绍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洪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