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6424号
原告: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品星路259号1幢5层。
法定代表人:李松,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岩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4043室。
法定代表人:曹文洁。
原告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岩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盛军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夏 欢
书 记 员 夏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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