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3731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松。
原告***与被告上海彬鑫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耀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宇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