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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袁某;陈某;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8民初21373号 原告:袁某,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系袁某兄弟),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安丰塘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女,在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袁某与被告丁某、陈某、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2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袁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二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