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8民初21373号
原告:袁某,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系袁某兄弟),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安丰塘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女,在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袁某与被告丁某、陈某、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2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袁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二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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