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旭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旭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2642号
原告:上海旭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公路1357号4幢111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慕美,总经理。
被告:上海华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公路2028号2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厉海艇,总经理。
原告上海旭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旭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建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喆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