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旭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旭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柳湾新贵居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5806号
原告:上海旭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公路1357号4幢111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慕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鸽,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柳湾新贵居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2828弄34号1楼。
负责人:花鸿法,主任。
第三人:上海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2828弄34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翠红,女,第三人上海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旭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柳湾新贵居业主大会、第三人上海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旭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柳湾新贵居业主大会、第三人上海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赟
人民陪审员  郑宇斌
人民陪审员  周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