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4民初2098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南京东路**,确认送达地址商丘市梁园区乐山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1670172E。
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尚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凤祥
审 判 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皇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豆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