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2民初5643号
申请人:商丘市恒大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商永路南侧(商丘市天祥纺织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726551452。
法人代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霁***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南京东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1670172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商丘市恒大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丘市恒大砼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于2023年5月31日交纳了保全费,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830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商丘市恒大砼业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保单编号为12200046720230000××××)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830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 刚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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