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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恢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6号华汇广场5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南京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2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阿布都***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经  寰 书 记 员 辛  海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