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恢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6号华汇广场5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南京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2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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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阿布都***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经 寰
书 记 员 辛 海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