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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泰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2民初2219号 原告:***,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宋城路北侧神火大道东侧***都6号楼2**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5277094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南京东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1670172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服务中心,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西南角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0MB159958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泰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以本案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以本案在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32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