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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402民初8764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立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南京东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1670172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坤,男,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农贸区。 原告**与被告**坤、河南路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河南路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被告**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28000元及利息119392元(利息从2021年3月13日计算2023年5月13日,以后利息顺延至还清本金为止),共计447392元。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1承包承建了被告2位于商丘市路桥水岸小区工程,被告1又将部分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包给被告3承建,2020年9月17日被告3和原告签订了一份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3将商丘市路桥水岸小区工程中的2、3、7栋商品楼等水电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承建,2021年3月13日经结算被告3给原告出具了1**条,内容为:“欠**商丘路桥水岸工程款328000元,还款日期2021年6月1日前还清,按月利率1分4厘计算。如逾期不能按时还清工程款,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二年多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工程款,但三被告至今未给付。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双方也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将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为本案被告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原告和被告3**坤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和欠条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三、原告**所诉涉案工程是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河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因此**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原告起诉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坤辩称,本金只有28万,已经付了4万,利息金额有异议不认可,得重新计算,利息按照欠条计算的截至日期到2021年6月1日。 经审理查明: 2019年5月16日,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筑施工安装合同》约定,由河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建位于商丘市示范区××路××路××路桥水岸项目图纸内安装工程。 2020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坤签订《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地点:腾飞路与宇航路交叉路口。第二条:工程内容:路桥水岸××#××#××#楼水电剩余工程。第三条:承包方式:包工、包质量、***、包工具、包工期、包安全、***施工。第四条:承包范围:以设计图所列,和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水电分部,分项施工范围剩余水电部分及维修。第五条: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1、合同总价暂定为:440000元(肆拾肆万元);结算面积共计45000平方。(××号楼××号楼外落水及空调水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021年3月13日,**坤出具《欠条》记载:今欠**商丘路桥水岸水电工程款328000元(叁拾贰万捌仟元整),还款日期2021年6月1日前还清(按月利息1分4厘计算),如逾期不能按时还清述工程款,因此事产生纠纷的费用由欠款人承担一切责任(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费均由欠款承担),一方违约,***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被告**坤当庭自认其承包的**公司工程,**公司已全部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河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建涉案工程。被告**坤自认其承包**公司工程,其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并出具欠条,原告诉请**坤偿还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欠条》约定月利率1.4%过高,本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被告按照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逾期付工程款利息,从《欠条》出具之日2021年3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32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1年3月1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5.44元,由**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