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绿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3589号1598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8243841XN。
法定代表人:朱米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岚,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英,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756M7T。
法定代表人:包磊,董事长。
上海绿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9)赣1024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进行了调查。2020年9月2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9月1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截至2020年10月20日,未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0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建财
审判员 刘敏伟
审判员 黄毛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聪孙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0年10月20日
地点:崇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审判长:朱建财审判员:刘敏伟审判员:黄毛林
记录:张聪孙
事件:上海绿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刘敏伟:上海绿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20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9)赣1024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黄毛林:我赞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朱建财:同意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9)赣1024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评议结论: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9)赣1024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