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07执监26号
申请人: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76号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824749H。
法定代表人:曹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七师130团。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万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新北区4318-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2773469572u。
法定代表人:迟祥瑞,该公司总经理。
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万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原执行法院自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兵07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刘双全
审判员 张 悦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