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702执4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
法定代表人:曹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0团居安里。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万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万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出具分期还款计划,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还款方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分期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兵0702执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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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郭 平
审 判 员 宋 海 军
审 判 员 王 国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