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6701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6号楼北京长虹科技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祝剑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男, 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76号8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宁。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5 022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 02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 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晓蕾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