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5692号
原告: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沪南路4388号A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西城商贸大厦6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76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旻毅智能化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358-368号4幢1层E区J128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旻毅智能化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9月25日,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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