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电源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电源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4637号
原告:上海华电源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云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电源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电源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中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