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9)沪0116破3号
申请人:***电源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281号A250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中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富路80号105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申请人***电源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中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后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予以公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对破产清算申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上海中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6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富路80号105室,登记机关为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电源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中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经本院(2018)沪0116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因被申请人到期未付,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被申请人仍无法清偿债务。后经申请人***电源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局于2019年4月15日出具(2018)沪0116执2858号移送决定书,将被申请人上海中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
申请人***电源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申请资格,被申请人上海中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清算的条件。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电源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中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陶天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