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4725号之一
原告:上海华电源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云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龙,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丽媛,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元,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原告上海华电源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杨仁感
书记员 曹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