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中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3723号
原告:北京金中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富利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94688。
法定代表人:李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碧勃,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08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51499949Q。
法定代表人:杜樟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俭,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中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中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核,原告北京金中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中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4元,由原告北京金中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洁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