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3)沪03破申480号 申请人: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正定新区阳光路39号传媒大厦2213室。 法定代表人:李**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08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樟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3年7月13日,申请人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北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