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4228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龙泉驿区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空港华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办事处府前一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054760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月湖路**御景花园33栋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0557956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08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51499949Q。
法定代表人:杜樟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空港华明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因程序性事项超过审限,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