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203执21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执行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203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医疗保险7899.41元、伙食补助费7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932元、鉴定费2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3932元、案件受理费1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2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房产、无车辆。故尚有医疗保险7899.41元、伙食补助费7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932元、鉴定费2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3932元、案件受理费1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