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25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08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樟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刀素萍,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六组。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返还不当得利款24800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78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1402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曾淑华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