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再423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7)豫民申145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向东,基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基础公司为华盛公司所承建工程的桩基工程提供劳务施工,基础公司依法应当对其所施工工程的质量负责,双方所签合同中亦有“如检测结果显示桩基需要处理,则基础公司应及时无条件进行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否则华盛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的约定。本案所涉桩基工程经检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华盛公司主张该工程质量问题由基础公司施工造成,华盛公司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基础公司否认由自己施工造成,应当负有证明该工程质量问题系施工原因之外因素造成的举证义务。原审对于造成工程质量的原因及赔偿责任的负担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正辉 审判员  陈 元 审判员  王明哲
书记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