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127号
原告: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89555N。
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歌,女,1996年6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瓦店乡商品街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9F8ENU0M。
法定代表人:黄钊,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宝明
审判员  燕文光
审判员  姚晓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