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620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对**与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卉昌盛(安阳)商砼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522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0522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五页中的“案件受理费1474.57元,减半收取737.29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007.29元,由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58.29元,**负担149元,反诉费100元,由**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949.14元,减半收取1474.57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744.57元,由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95.57元,**负担149元,反诉费100元,由**负担。”审判员魏志强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