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执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组织机构代码:57913603-7。
法定代表人:龚海章。
被执行人: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机构代码:63185709-4。
法定代表人:张巧凤。
被执行人:刘海新,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刘海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02民初7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61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5139元。被执行人刘海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刘海新名下有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路××弄××号××室的房屋,该房产由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另案首查封,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但对该房产现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刘海新名下的沪B6××××汽车,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到案,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2020年3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0年4月13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0年8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并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该财产线索不属实。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02执7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晶晶
执行员 冯 烨
执行员 钱 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