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6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蒋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沛县。
法定代表人:禚保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1144号民事裁定,冻结******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4197.73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对本案保全措施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32×××61)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沛县支行(20×××56)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沛县不动产【苏(2019)沛县不动产权第0×××9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朱 青
人民陪审员 孔宪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